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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說明: |
| 一、 | 依據教育部 115 年 7 月 8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56001939 號函辦理。 |
| 二、 | 查教師待遇條例第 9 條規定:「(第 1 項)公立學校教師於職前曾任下列職務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,按年採計提敘薪級至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:……三、中小學教師曾任代理教師年資,每次期間 3 個月以上累積滿 1 年者,提敘 1 級。……(第 5 項)私立學校教師採計職前年資之規定,各校得視財務狀況及需求,於前 4 項所定範圍內定之。」 |
| 三、 | 專任教師擬採計職前曾任代理教師年資,須符合「每次期間 3 個月以上且累積滿 1 年」之要件,始得採計提敘 1 級;倘未符合每次代理期間 3 個月以上之要件,則不予採計。先予敘明。 |
| 四、 | 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16 條第 3 項規定,代理教師具有代理該教育階段、類(科)別合格教師資格者,其提敘薪級,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。並未就聘期長短另訂規範。 |
| 五、 | 依上開規定,學校聘任未滿 3 個月之代理教師,倘具有代理該教育階段、類(科)別合格教師資格者,其薪級提敘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辦理;至其職前曾任代理教師年資辦理採計時,仍應符合教師待遇條例第 9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定「每次期間 3 個月以上且累積滿 1 年」之年資採計要件;未符規定者,則不予採計。上開代理教師薪級核敘及年資採計事宜,請各校本權責依相關規定辦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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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與計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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